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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绑架罪罪名,被告人杨德和在法庭上辩称,他只是向被害人索要欠款,但他却无法出示证据。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绑架案。
起诉书指控,2006年年初,被告人杨德和邀约田拥军、肖波和田进红预谋绑架刘某,杨德和指使3人准备了猎刀两把、尼龙绳、毛巾及封口胶等作案工具,杨德和还在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面包车用于作案。2006年3月14日晚19时许,4人窜至贵阳市都拉营车辆厂刘某的住处守候至当晚23时许,刘某驾车回来,被田拥军、肖波和田进红三人强行拖至杨德和驾驶的面包车上,将刘捆绑、堵嘴、蒙眼后,由杨德和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被告人通过刘某向其家属勒索赎金50万元,要求将钱汇至农业银行卡上。3月15日下午14时许,杨德和、田拥军、肖波和田进红驾车挟持刘某到广西南丹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外,检察机关还指控,2002年11月至2005年5月期间,杨德和以帮忙为李某、卢某及罗某等8人承接工程等为由,骗取现金4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德和等4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杨德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对于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杨德和辩称,2002年至2004年被害人刘某承包了一个工程,而身为助理工程师的他便受雇于刘某。事后,刘某共拖欠他40余万元工资。他多次向刘某索要未果。当天晚上,他与其他3个被告人将刘某拖上车时,由于刘某大声呼叫,他们便将刘某捆绑上车。上车后,他向刘某索要工资,刘某主动问杨德和的银行账号,并称可以打50万元到他的账户里。之后,刘某主动提出要给家里打一个电话。杨德和称,他只是向刘某索要欠款,他的行为不是绑架。但在法庭上,被告人杨德和拿不出证据。
本案将择期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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