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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提示:随着社会竞争程度的不断升级,很多女性在生育与事业之间陷入两难。一些职业女性为了保住岗位,不得不将生育时间一延再延,她们承受着远远超出生育本身的痛苦。到底是人类自身的延续重要,还是企业的“利润”重要?职业育龄妇女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为职业育龄妇女提供了何种保障?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诠释。
要工作还是要孩子
“我既想要孩子,又想发展事业,为什么不能两全?”众多职业女性发出这样的呼声。
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三件实事。怀孕生育成为了三位女性职场上的绊脚石,不约而同,她们都被绊倒了,摔得很疼……
劳动就业处的向力一处长讲述时,眉头一直紧锁,如同主人公纠紧的心。
实事一:当机立断,怀孕就开除
2005年3月,李雪(化名)顺利进入铁西区某企业工作,担任秘书一职。2006年1月,李雪“怀孕”了,消息迅速传遍了单位。
单位得知这一情况后,相关领导找到李雪直截了当地说:“你把手头的工作处理完后就可以回家了……”突如其来的变故将李雪怀孕的喜悦击得粉碎。
“怀孕女职工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不能被辞退。可单位却说,我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面对单位的冷漠,李雪感到十分气愤。
“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雪应依法享受‘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合法权益。”向处长十分肯定地说。经过调解,李雪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实事二:偷梁换柱产假变“休假”
2006年4月1日,在苏家屯某外企工作的刘娜(化名)接到单位通知:从即日起不用上班,在家“安心”休养,哺乳期结束后再返回公司重新上班。不过,工资要按休假的名义和标准发。
“孕产期初步检查确定是今年的8月22日。单位让我提前三个月休息,一开始我还以为是出于关心职工健康考虑的,可是后来我才明白根本不是这回事。原来每月我的工资扣完‘三险一金’后是830元。可是现在开到手里的钱只是原来的一半。”
面对刘娜的质疑,单位振振有词:既然是提前休假,那工资只能按照休假的待遇来开,不能享受产假的待遇。
气愤难平的刘娜只能寻求通过劳动部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实事三:釜底抽薪,寒了职工心
王丽在某广告公司从事秘书工作。怀孕期间,王丽的工资由每月的1050元骤减到了500元。“生完孩子后,家里的各项支出都要加大,可是工资却大大缩水,这些钱还不够给孩子买奶粉的。”本该安心待产的王丽,心情特别焦虑。
2005年7月,王丽的小宝宝出世了。可就在这个时候,单位停发了王丽的工资。
“这回连奶粉钱都没了……”每每提到这件事,王丽的眼泪就止不住地往外冲。
虽然公司的举动连连戳伤了她的心,可王丽还是忍了下来,她寻思着:“只要工作不丢,怀孕期间自己搭点钱就认了吧。”
但忍耐没有换来公司的关爱。2005年10月,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王丽的劳动合同。沉默已久的王丽内心的火山终于爆发了,她决定向公司讨回说法。经过仲裁处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细心普法,双方得到了和解,王丽被拖欠的工资都被悉数补齐。
高龄产妇:顾了工作害了自己
仲裁处副处长石碧硕忧心地说:“我们掌握的材料只不过是露出水面的一小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因为生育问题受到单位伤害的女性,选择了忍受。她们认为,在单位面前,个人毕竟处于弱势,即便赢了理,也会输掉在单位的前途,甚至丧失工作岗位。”
生孩子,意味着事业受挫。不生孩子,又过不了家里人那一关。很多职业女性不得不将生育年龄向后延迟。勉强选择生产,也是来去匆匆。不少产妇甚至放弃了产褥期的休养。
对此,市妇婴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周卫卫十分不赞同:“产褥期正常为6-8周,这段时间能够保证孕妇由妊娠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但是如果产后不做休养调整,搁置产褥期,匆忙走上工作岗位,并且从事的还是高强度的劳动,就很容易引起子宫脱垂,并导致其它并发症的产生。”
周院长还告诉记者:因为观念的转变,就业压力增大等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目前沈阳有不少女性将生育时间向后推迟,高龄产妇逐年增加。高龄产妇由于卵细胞自然老化、蜕变,发生染色体畸形的机会增多;胎儿痴呆、畸形及某些遗传病的发病率也普遍升高。而且高龄产妇容易患各种并发症,还可能并发妊娠期糖尿病、妊娠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等。
违背生理规律,就会害了自己。既然如此,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有些企业“狠”下心来苛求女职工?
企业主:感情上同情理智上排斥
“从感情上,我非常理解女职工在生育方面需要各种保障。但作为企业主,我又希望她们能够将整个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一位企业主这样的自白,想必代表了大多数企业主的声音。
据业内人士透露,考虑到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会增加单位的成本支出,一些企业要求女职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虽然法律对这些问题有明文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企业追求的都是利润最大化。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我市国企在保障怀孕女工待遇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对于众多私企和民营企业来说,能够达到理想状态的还不是很多。一旦女职工怀孕,就可能面临降薪或者下岗的危险,这已经成为一些私企和民营企业的“潜规则”。但做得好的这类企业,也大有所在。
身为民营企业的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在女职工生育的后勤保障方面就有可圈点之处。公司总经理魏国平说:“别的公司我不好说,但在我们公司,女员工根本不用为生育问题所担忧。在女员工对单位有贡献的情况下,女员工怀孕8个月就可以停止工作,国家规定的假期是三个月,在我们单位,女员工可以休到6个月。这段时间工资照常发,回来后岗位恢复。”
“我们不希望看到员工悲剧式的成功,如果为了前途,舍弃家庭利益,舍弃做女人的幸福,这样的成功是没有意义的。”魏总最后总结道。
60天内,要勇敢地说“不”
那么,职业女性在生育问题上受到了企业的刁难和阻碍,该如何保护自己?
“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必须是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都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工最好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力一处长说:“如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受到了侵犯,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处长特别提醒职业女性:“劳动者应该知道,应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劳动仲裁。可是很多权利受到侵害的女性并没有及时提起争议仲裁,直到离开单位后才敢于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时,早已过了申请仲裁的有效期。”
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坚强后盾,妇联对于女性生育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分歧有自己的看法。对此,沈阳市妇联妇女权益保障部赵丽华部长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醒企业要知法、守法,依法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给广大妇女敲响警钟。职业女性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如发生企业侵犯自己权利的事情,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寻求劳动部门和法院保护。不可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要懂得运用法律的利器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
生育保险:沈城女工的福音!
“目前,关于怀孕女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从总体来说,社会在进步。今年1月1日,《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对广大育龄妇女来说是个福音。”市总工会女工部奚晓杰部长乐观地表示。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在适用范围之列。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则不掏一分钱。如果用人单位不缴、少缴、迟缴生育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生育险的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两部分。正常生产的,可得到2300元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
参保人员只要符合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可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正常生产或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津贴,难产的可增加15天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符合晚育条件(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增加两个月的津贴。
此外,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由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使企业不必担心因女职工生育而给企业带来经济负担;同时,生育保险的推出,也使想就业和已就业的女性,不必担心今后因生育问题遭到雇主拒绝。本报提醒广大职业育龄女性,在面临生育问题时,要依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勇于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对于一些故意设置障碍的企业或业主,要及时投诉,以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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