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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昨提交审议
限行时间、区域待定;机动车排气不达标可暂扣行驶证
新快报讯(记者 廖颖谊 实习生 刘玉如)《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对高污染排放车辆限制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机动车排气不达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维修合格。
“限小”将变“限高污染”
广州小排量汽车解禁之后,高污染排放车辆将成为今后重点整治对象。去年底,经专家测算,全市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相当于欧Ⅰ,国Ⅱ、国Ⅲ依此类推)的高排放车辆超过20万辆,而一辆高排放车辆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达到“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新车的10倍和20倍。
广州将通过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的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修订草案》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本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未持有环保标志或持有某种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和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修订草案》指出,此举有利于鼓励市民购买低污染排放车辆,加快高污染车辆的淘汰更新;同时,通过适当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的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有利于缓解中心区(繁华路段)的机动车排气污染。
有关负责人透露,此前广州“限小”令解除,交通标志牌上对小排量车的限制标识也将逐步清理,这些标识有可能将改为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
用车定期检查强制维护
据了解,现行的《防治规定》施行至今已逾7年,广州的机动车保有量从1997年底的101.6万辆剧增至目前的170多万辆,规定的一些管理原则和管理模式已不符合现状需求。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设定了三项新制度,包括新车准入、在用车定期检查和强制维护、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新车准入制度规定中明确,今后新车登记上牌,必须要符合国家阶段性的排放标准,同时提到,市政府可对在广州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采用严于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据悉,虽然广州市在车用燃料供应、机动车排放等方面为提前实施新的国家排放标准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广州市还缺乏这方面的法规支持。此次《修订草案》作出明确规定,为广州市提前实施欧Ⅲ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
《修订草案》还特别说明,对新车实行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管理能够有效避免污染严重车辆向广州市倾销,强化了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
针对一些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修订草案》设定了相应罚则,凡是有填写虚假监测报告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将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抽检的,环保部门可对被抽检单位或者车主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图:广州天河路,车轮滚滚尾气弥漫。新车准入制将使部分高污染车退出市场。 新快报记者 王小明/摄
(日京/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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