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新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公布的立案标准增加了60余项。 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借调和聘用人员也可入罪
新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解释,虽未列入国家编制的公务人员,包括借调和临时聘用的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也以渎职侵权罪论处。
“曝光”8种刑讯逼供手段
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着重保护公民个人财产
在旧的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新标准规定,在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中,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当予以立案。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
严防招公务员、招生舞弊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之一。新标准规定,涉嫌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密织法网,堵住两个漏洞
一是增加了新罪名的立案标准,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使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全部得以完善,这样,堵塞了可能的执法漏洞,也有利于加强对判决、裁定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二是严密了关于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标准,增加了合计计算标准,即在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均遭到损失的情况下,虽二者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两项合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也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