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山佳 记者 殷学兵)行驶途中,前轮爆胎,偏向的轿车撞飞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砸到行驶中的一辆客车,造成一死两伤。交警认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被“肇事”车主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 昨天,玄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5月,原告谢某买了一辆轿车后,在南京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这年6月12日下午,他驾驶这辆轿车行至沪宁高速公路时,左前轮突然爆胎,失去方向的轿车将路中水泥隔离墩撞飞,砸到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小面包车,造成该车上乘客一死两伤。
当月28日,镇江市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车辆左前轮爆胎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属于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谢某与死亡者家属达成协议,由谢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7.8万余元。当场给付9万余元后,余款8.8万元由谢某出具一份欠条给死者家属。同时,省交通厅也对谢某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其赔偿路产损失1100元。
谢某后为早日获得车辆损失理赔,被迫向保险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此前付给死者家属的部分费用由他本人承担,不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久前,谢某将保险公司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17.9万余元的事故理赔费。
昨天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交警部门作出的赔偿调解未得到被告认可,是原告私下给付的,原告已于去年8月16日作出部分放弃理赔的承诺。另外,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原告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依据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被告不应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投保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事故中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原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全额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及路政财产损失。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出具的放弃理赔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销,法院予以准许。
进一步审理后,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向保险公司出具的放弃理赔承诺书,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2.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