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报》供本报消息
“卖淫嫖娼”不再仅限于异性之间。已提交审议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将“同性之间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列为卖淫嫖娼。同时,草案添加了对拉客招娼者的处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娼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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