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解雇也不发钱利用“劳务派遣”摆脱责任
肯德基被指规避中国法律
本网记者 陈晶晶
上午9点10分,铃声响了,时福茂抓起手机,“好消息,立案了!”他一边听电话一边笑着对坐在一旁的孙卫平说。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今天正式受理了湖南农民孙卫平及其妻子张传萍对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的申请,夫妻俩要求肯德基承认劳动关系并支付他们基本生活费用。继山东农民徐延格状告肯德基不承认劳动关系并拒付经济补偿金之后,肯德基再次成为劳动纠纷的被诉人。
“他们三人绝不是偶然,实际上前后还有二十多名肯德基员工来咨询过,但后来迫于种种原因又放弃了维权。”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说,“他们的权益被侵害都与肯德基在中国的用工制度有关,肯德基在故意规避我国法律。”
无故不排班夫妻月工资不足60元
2005年孙卫平夫妇到北京打工,先是张传萍经中介介绍到肯德基配销中心做保洁工,后来孙卫平也经妻子介绍到配销中心做了搬运工。面试他的值班经理口头承诺说,每月能安排他工作168到200小时,每小时工资6.5元。
但孙卫平很快发现,除了今年1月他的月工作时间达到220小时外,通常只能排到120小时左右,收入仅七八百元。今年3月份,肯德基甚至只给他安排了28个小时,而张传萍连28小时都没排到,两人工资扣除保险费后加在一起还不到60元。
“3月份以后我们俩就没有被排班,我去找仓储主管,他也没告诉我原因,没说今后还会不会排班,也没说就算解雇我了。”孙卫平说,“反正我们俩现在就稀里糊涂地没班上了,肯德基也没什么说法。”
肯德基利用“劳务派遣”摆脱责任
按照《工资支付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费。根据《关于北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今年7月1日前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6元,7月1日后每人每月448元。
“既没解雇我们,又不给我们排班,我们要求肯德基依法付给我们基本生活费。”孙卫平说。
但是,记者发现,虽然工作快一年了,两人都未与肯德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最初被要求与一家“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桥)”签订合同,由时代桥“代发工资、代上保险”。
时代桥,正是徐延格案中的“劳务派遣”公司。
“据来咨询的肯德基员工说,肯德基都让他们与时代桥签合同,不签就走人,一旦出问题就让他们去找时代桥。”时福茂说,“这实际上是利用一个虚假的劳务派遣形式,推脱肯德基应当对员工该负的责任。”
既非“全日制”亦非“非全日制”肯德基被指钻法律空子
记者从一位多年在肯德基工作的“老员工”处了解到,肯德基除了经理、店长和助理实行固定月薪制外,其他员工基本上都是按小时来发工资,不排班就没钱。
时福茂律师认为,这种“排班制”显然模糊了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限,从而把两种用工方式下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都规避了。
按照我国法律,全日制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目前北京市此标准为640元);非全日制职工,就北京而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7.9元,且不得约定试用期。
但是孙卫平们的工作时间却要根据排班来定,多的时候一天能干到十几个小时,少的时候十几天也干不到一小时。若按全日制职工算,孙卫平们干活超出8小时从未有过加班费,也没实现每月最低能拿640元;若按非全日制职工算,他们的平均工资也达不到7.9元,肯德基甚至还在用工协议中约定了15天的试用期。
“虽然肯德基表面上看是非全日制用工,实际上是“四不像”,为节省劳动力成本不惜损害员工权益,乃至钻中国法律的空子。”时福茂认为,“即使这样,他们还通过虚假的劳务派遣来推脱责任,实在与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形象不符。”
“逆向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律师呼吁坚持《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立法精神不动摇新闻分析
本网记者 陈晶晶
一个月前,徐延格诉肯德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今天,孙卫平、张传萍夫妇又把肯德基告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基本生活费。三个以前并不熟识的工友、其他北京肯德基的员工乃至更多顶着“派遣”名头的劳动者们,被“劳务派遣”这个熟悉又陌生的词汇联系了起来。
说它熟悉,这种用工模式已经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说它陌生,我国现行劳动法主要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却是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的“三角关系”,因此不能完全适用现行劳动法,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规制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法规。
正是在这样“熟悉又陌生”的背景下,一种违背劳务派遣本意的“逆向派遣”已经悄悄在生活中滋生,并将严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按照西方成熟规范的劳务派遣制度,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有偿民事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该单位工作。通过专业的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可以节约寻找人才的成本,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种方式也促进了就业。
但是在我国却频频出现已经有了工作,却偏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再去签订一个派遣合同的“逆向派遣”。肯德基两案中,劳动者遇到的都是这种“逆向派遣”。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公益维权律师佟丽华接受采访时表示,这种“逆向派遣”实际上就是假派遣,它显然起不到促进社会就业的作用,因为这些劳动者本身已经就业,甚至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会认为,劳动者既然已在A公司工作,又怎么会主动自愿和另一个陌生的B公司签约呢?“逆向派遣”中通常存在雇主“胁迫”的成份,比如“不签就辞退”等,双方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遭到破坏。此外,后签的劳务派遣公司通常规模较小,甚至是“皮包”公司,一旦发生工伤、工资纠纷等,又让劳动者去哪儿找回赔偿?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劳务派遣作出了相应规范。主要包括劳动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劳动者工作满1年后若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应当终止派遣合同而改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在被派遣岗位上权益受到损害,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但是,草案中这些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却遭到了中国美国商会、上海美国商会等外国商会组织的公开反对,他们公开发表文章质疑这些条款将限制劳务派遣在中国的发展,甚至提出即使这些条款最终通过,企业依然有方法规避劳动合同法。
佟丽华律师呼吁说,《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这些条款不应受到外国商会的影响而动摇。他认为,尽管这些条款也不能完全杜绝“逆向派遣”,但毕竟可以对劳务派遣进行相对严格的规范,大大减少“假派遣真损害劳动者”现象的发生。而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应当善意地遵守法律,而不是琢磨怎么能找到法律的空子来规避它,跨国公司更应当模范地遵守中国法律。
在劳务派遣法律尚缺位的现状下,佟丽华也呼吁司法机关能够高度重视劳务派遣问题,不能光看劳动派遣合同,而需要了解整个案情,尤其是劳务派遣合同签订中是否存在“胁迫”因素。否则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雇主利用优势地位随意“逆向派遣”雇员逃避责任,只会为劳动者权益的受损埋下隐患。(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