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皓)昨天上午,清华大学的李冰女士联系本报称,她在国美电器购买的空调出现质量问题,但当她登录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网站后,就打消了向市消协求助的念头。原来,李女士本想投诉国美电器,但国美电器的标志广告竟赫然出现在市消协官方网站的主页左侧。 李女士担心,一个替自己的投诉对象作宣传的组织,能否做到公平地为消费者主持公道。
记者马上浏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官方网站https://www.bj315.org,果然看到主页左侧共有丰田汽车、Nike、国美电器、珠江地产等8家企业的标志,分别点击就会链接到这八家企业的网站。记者以某企业的名义拨通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网站的联系电话,表示要在协会的网站上刊登广告。一位包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网站上登广告的必须是网站的“成员单位”,只要交纳4000元钱,经过审核就可以成为两年的“成员单位”。当记者表示“很有兴趣加盟”时,包先生告诉记者,根据领导的意见,“成员单位”的发展不在网上公开,包先生让记者留下地址,表示会尽快通过快递把申请表寄过来,并说:“希望这两天就把这事办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其中第5章《消费者组织》专门规定了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记者试图拨通市消费者协会热线电话96315,但40分钟无法拨通。此后,记者又致电市工商局12315热线,103号工作人员刚刚听说记者是反映消费者协会的有关问题,还没听具体内容就说“打96315”,当记者问:“市消协是市工商局下属事业单位,为什么不能向市工商局反映时”,103号工作人员说:“你懂不懂逐级反映问题,不懂无法和你沟通”,随即便挂断了电话。记者立即再次拨打12315,已经转入了电脑值班。最后,记者联系到市工商局广告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市工商局主要对违法虚假广告予以监管,市消费者协会是否具有刊登网络广告的资格,在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况下,要看该网站注册时的具体情况。
调查中,记者又分别浏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的网站,在主页上都没有发现指向企业网站的广告链接。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