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蜂蜇死行人园林局成了被告
其上法庭辩称:本案是野生动物致人受伤害,其生存环境的管护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惠州讯 街道绿化树木上的马蜂蜇死人,园林局应该负责任吗?本月19日,惠州园林局被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园林局不能及时清除树上的马蜂窝,导致行人被马蜂蜇伤终告不治,园林局应该负担重大过失责任。园林局认为该局管理的是绿化树木,死者是被野生动物马蜂蜇死的,不该负任何责任。
这场罕见的官司缘于惠州市区江北微波通讯大楼对面一棵树上的马蜂窝。据了解,这个马蜂窝成为树上的居民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本来与行人互不干扰,去年9月4日,几个小孩把马蜂窝当鸟窝捅掉就跑了,无处藏身的马蜂便四处蜇人,已经有多人中招。
不幸发生在当天下午5时多。当时在惠州江北三新工业区威迪生汽车音响厂工作的刘彦军和女朋友从江北丽日购物广场购物后,沿着绿化带人行道步行回家。当两人行至微波通信大楼附近时,突然遇到一群马蜂袭击。被吓懵了的刘彦军蹲在地下不敢动,马蜂爬满他一身,被蜇了几十处。而刘的女友听到旁边一家摩托车修理店的老板叫她快跑,就向修理店奔去,所以被马蜂蜇得较少。两人当即被120送进惠康医院,第二天刘彦军又被转至惠州市中心医院。去年9月5日晚上,29岁的刘彦军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刘彦军的死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惠州市园林局负有责任。于是请了律师,将惠州市园林管理局,连同救治刘彦军的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和惠康医院,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额431934.7元,开庭前,又增加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在法庭辩论阶段,园林局代理律师力臣律师事务所邓礼平律师认为,园林局的职责是管好绿化树木,树上的马蜂窝是附属物品,不属于管理范围,而且马蜂是野生动物,不是园林局饲养的,本案是野生动物致人受伤害,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致人伤害要其生存环境的管护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起诉园林局于法无据。
据悉,经刘彦军的父亲刘新义提请,惠州市医学会2006年1月17日做出《医疗事故鉴定书》,然而惠康医院和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对此均表示不服。2006年5月25日,广东省医学会再次做出鉴定。前后两次鉴定都认为医院方对刘彦军的死亡负次要责任。(黄礼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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