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9岁的患者蔡先生因“喉头水肿”被送往医院急诊后,却因医生的麻痹大意以及延误治疗,导致其变成“植物人”。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认为被告医院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判令其赔偿蔡先生医疗费等73万余元。 该判决已经生效。
2003年12月19日凌晨,蔡先生突然咽喉疼痛难忍,并伴呼吸困难,被送往某医院。
急诊医生接诊后与耳鼻咽喉科科主任联系,要求其到急诊室。耳鼻咽喉科科主任表示不能赶到,要求马上进行气管切开。接诊医生则认为气管切开需2人进行,自己无法操作。
此时,蔡先生呼吸愈加困难。经家属要求,接诊医生派护士给ICU医生打了电话,要求其协助进行气管切开、插管。
据蔡先生的家人诉称,ICU医生到急诊室后,接诊医生却告知:病人病情已稳定。于是ICU医生离开了急诊室。
不久,蔡先生病情进一步恶化。在家属再次要求下,急诊医生、护士开始对蔡先生实行气管切开、插管。但蔡先生因长时间的呼吸困难,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成为“植物人”。
蔡先生的家人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794万余元,其中今后治疗费的数额为678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接诊后医院及时联系有关科室进行会诊,给予了积极的诊疗。病人呼吸、心跳停止时,医院未有丝毫延误,经及时抢救呼吸、心跳恢复。
对于脑缺氧,医院认为是不可避免的,故不同意赔偿。
一中院受理后,委托西城区医学会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蔡先生家人对此不服,要求进行再次鉴定。
后经北京市医学会重新鉴定,认为医院的医疗过失是导致患者病情未得到及时确诊和有效的治疗与控制,并因此造成患者大脑慢性缺氧时间过长的主要原因。
据此,一中院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但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中院最终依据这份鉴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