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兵家属每户4921元,农村兵家属每户4673元;这一标准居全省之首
本报讯 (记者)日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公布2006年度我市农村和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单位年度期间,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6403元的30%,即每户4921元,比上单位年度标准的4333元高出588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6230元的75%,即每户4673元,比上单位年度标准的4235元高出438元。 据测算,全市2006年至2007年单位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总额将达到620多万元。
通知要求各区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及时足额发放。另悉,目前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居于全省之首、全国前列。
我市从1999年起建立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8年来,这一制度不断完善,共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约3500万元。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