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官司前后脚 两个原告曾“夫妻”
同一律师代理案件惹争议
本报记者 李小白 实习生 王雷 王志刚
3月:李远是秋兰的代理人
“竟然有这样的律师:既当我的代理人,又当我前夫的代理人。 ”昨天上午,秋兰(化名)拿着一份很厚的投诉书,来到本报编辑部哭着说,这个律师让我的精神受到了巨大的摧残。
今年3月份,秋兰的丈夫起诉离婚。期间,她聘请无极县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远(化名)作为她的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无极县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做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秋兰情绪激动,她没有看清笔录上的内容,代理人也没有告诉她,结果在笔录上签了字。调解结果是双方离婚,将发育迟缓的孩子给她的前夫抚养。
4月:李远是秋兰前夫的代理人
4月25日,秋兰提起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这一次,她聘请了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宋福君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然而,就在秋兰与她前夫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中,李远成了她前夫的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
5月29日下午,无极县人民法院在第三审判庭,对秋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开庭。记者采访法院和当事人了解到,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徐全振问原告秋兰,对被告方身份有无异议时,秋兰的委托代理人宋福君当庭指出,李远在秋兰离婚案件中曾是她的代理人,故对李远身份有异议。
为此,法官决定休庭10分钟。期间,秋兰的委托代理人宋福君,向法官指出李远律师的违法执业行为。而法官则以秋兰未提出依据为由,允许李远继续参加诉讼。与此同时,秋兰的委托代理人再次向法官提出“李远参加此次诉讼,违犯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法官则表示,律师的管理规定属于行业管理,对法院无约束力。就这样,李远依然做了秋兰前夫的委托代理人,直至案件审理终结。
秋兰表示,她要将律师李远的行为向省市司法部门投诉。
李远:“我担任代理人是法官允许的”
李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强调:调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他作为代理人没有参与其中。
其次,他认为,他在担任秋兰的委托代理人时,属于离婚案。而后来担任秋兰前夫的委托代理人时,属于变更抚养权纠纷案,由此可见,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案件。《律师法》有关规定指出,“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因此,李远认为,他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违法执业纪律,也不存在职业道德上的问题。
同时,李远还强调:“我担任秋兰前夫的代理人,是被法官允许的。”
有关部门:李远代理的两个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士说,律师必须诚实守信,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人士认为,虽然李远代理案件不是同一案件,但就这两个案件本身来看,二者显然存在利害关系。《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同时,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对律师予以相应的处罚。
该人士还指出,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害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