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为组织实施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组织编制并下发了《“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于2005年启动,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预计可实现节能2.4亿吨标准煤(未含替代石油),对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的贡献率近40%,对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解决。为调动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对节能项目投入的积极性,加速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尽快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国家除了安排引导资金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外,还将通过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引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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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