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梁军记者李晓明
晨报讯孙某为做生意向人借钱,生意亏本竟然矢口否认借款。昨天,嘉定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孙某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26万元。
去年4月至10月间,孙某因做柴油生意筹集资金,陆续向严某借款25万元。 去年12月5日,双方对25万元借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12月30日,孙某又向严某出具一份借条,借到严某7万元,并承诺归还期限,这7万元实际是孙某向严某许诺,如生意成功,答应给严某的提成费用等。但是,到期后,孙某分文未给严某。今年2月15日,严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归还人民币32万元。
生意未做成的孙某却对上述25万元借款矢口否认,并认为12月25日的借款协议上其自己的签名和私章都是严某经过电脑扫描形成的,进而提出该借款协议也是严某伪造,并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而对7万元的借款,则认为因生意不成功,对其中的6万元提成不同意支付。
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对借款协议上孙某的签名是否书面形成及私章是否盖印形成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签名字迹是书写形成,私章也是盖印形成。审理中,严某放弃要求孙某支付6万元提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严某和被告孙某之间大额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孙某向严某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现被告未按约还款,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而被告孙某的辩称前后不一,且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