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断粮” 女儿持家庭协议告父追学费
一审法院以女儿已满18岁其父无抚养义务为由驳回,但二审法院按合同纠纷改判父亲履行义务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父母离婚时,为了让女儿安心上学,曾与女儿签协议,由父亲支付4年大学教育费。 然而2年后,父亲就以经济困难为由“断粮”。女儿无奈告父讨学费。一审法院以女儿已满18岁属独立生活子女,其父亲没有抚养义务驳回其请求。但二审法院则将父女间的抚养关系改变为合同纠纷,判令父亲按约定履行义务。
父母签协议管女儿学费
2002年11月,湛江女孩许愿正在读高中。然而,家里发生了一件大事,感情不合的父母关系逐步恶化,父亲许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几经调解仍无复合余地,2003年11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而许愿的母亲因不服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提起上诉,2005年1月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父母的离婚官司前后打了两年多,而这期间许愿已高中毕业考上了大学。由于她已满18周岁,属独立生活子女,因此在抚养问题上法院没做处理。
由于大学每年学费要16000元,四年就是64000元。为了让孩子安心上学,许愿的父母在2004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规定,许愿4年的学习费用由父亲许山支付,每月400元的生活费由母亲支付。
一审依婚姻法驳回起诉
此后,许山为许愿支付了两年的学费。去年7月,新学期开学要交学费时,许山以自己经济困难等理由拒绝再支付许愿的学费。
同年8月,许愿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父亲讨学费。一审法院将该案列入抚育费纠纷,认为许愿既已成年且有劳动能力,属独立生活子女,故许山无须承担抚养义务。而“协议书”是基于许山、许愿等3人特定的关系和感情签订的,协议的履行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许愿无权要求父亲许山承担其独立生活之后的教育费用。因此,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法律,驳回许愿的诉讼请求。
二审依合同法判父兑承诺
许愿不服上诉至湛江中院。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没有禁止父母向已经成年或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给付教育和生活费用,是否支付则采取自愿原则。但该案已不属于抚育费纠纷,而应是教育费合同纠纷,原告是基于与父亲签订的《协议书》向其主张费用的。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许山依该协议支付部分学费后,又以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抚养义务而拒付,显属无理。按照许山三人自愿签订的协议,许山理应兑现自己的承诺。
湛江中院认定,原审判决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来调整本案是错误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改判许山继续支付余下两年的教育费用。
成年子女索学费 法院并非都判给
据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周东升律师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最高法院关于新《婚姻法》的若干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该规定还称: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如要继续接受教育,应视为对其未来道路自主选择的行为,其父母不具有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此,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高等教育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周东升也表示,由于中国的大学生很少去勤工俭学,即使打工其费用也不足以支付高昂的大学学费。遇到此类案件,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再进行判决。有些法官会判父母中有能力支付的一方先行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等子女工作有稳定收入后再返还给父母。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是以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为前提的。
此外,法官对“尚未独立的在校就读的子女”理解不同,也影响着判决结果。一种可理解为只要在校就读,就应该受到父母资助,另一种则认为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后就不应该再向父母要学费。因为接受高等教育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高等教育,直接到社会上谋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