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董碧水)在浙江,除非诉讼执行案件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一律不再预交。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最新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时,一律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后,由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法院将按规定据实向被执行人结算,并提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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