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北北)“北京市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首次听取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据北京市教委主任刘利民介绍:明确首都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是北京市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办法(草案)》还补充完善政府鼓励支持政策和措施。提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能源供给以及税收方面保障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
针对多年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政策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异,《办法(草案)》就民办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的不平等待遇、教师培训方面的权利、教师职工与学校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解决了民办学校与其教师的法律救济途径问题,更好地保障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禁止学校擅自变更、增设教学地点,针对民办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退转学退费纠纷等问题,《办法(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增设教学地点未备案的、不公示学费退费办法或未向审批部门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