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版权使用费不应转嫁消费者
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费作出说明
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27日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收费程序、是不是行政收费、版权使用费是否将达百亿元之巨、这笔费用是否由消费者支付以及如何加强收费的监管等6点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收费标准公示而不听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但两家协会并不是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分不同的比例。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标准将广泛征求意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在广泛征求卡拉OK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要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各方意见,向社会正式公告实施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
卡拉OK版权使用费非行政收费。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而采取公示形式征求权利人、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百亿元之说非理性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元之巨的数字是非理性的。版权收费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场所协商解决的。很多因素都制约着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数字。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也仅仅是一个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除了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应将全部收取的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版权费不由消费者支付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国家版权局将加强对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的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了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能。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广大权利人得到应得的利益。国家版权局公告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标准,就是要努力平衡作品权利人、作品使用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更有效地保护音乐作品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文化产品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