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新华社电记者27日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国务院已正式批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悉,国土资源部部长将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并有一名副部长任兼职副总督察;另外,国家还将设立一名副部长级的专职副总督察。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也将设立在国土资源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另外,国土资源部还将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须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