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7月27日讯(记者 刘艳实习生张艳)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今天原则通过了《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今后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将在奖励、医疗费、社会保险等多方面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海口市常住户口人员在海口行政区域以外见义勇为的,也将参照该办法执行。
据了解,该《办法》对见义勇为的申报时间进行了限制。即申报时间原则上以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当年为限。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一年未申报的一般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可以补报。
伤残人员多重保障
据该《办法》,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见义勇为致伤残人员,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各项社会保险,从业者、无业者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区专项资金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享受低保的见义勇为人员中无业者,可在现有低保金的基础上增长50%低保金。增加部分从各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从业的由用人单位上报,经鉴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未从业的由所在区综治办上报民政部门办理,由各区专项资金支付。
烈士遗属享受优抚
因见义勇为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家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属待遇并可享受优抚待遇:一次性发给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海口低保标准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由该见义勇为人员生前供养的,还可以由海口市民政局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享受定期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