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7-28 7:57:36晨报讯(首席记者王勇)昨天,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相关部门不公开执法决定等,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责任。
该制度要求,公积金中心的各项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应向社会公开。 各执法机构应将公示内容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摆放在办事大厅显要位置,同时在网站、电子终端上予以公示。
该制度同时规定,如公积金中心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更新。各执法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实施公示制度,对应公示而未按规定公示的,将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执法责任。
同时,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在公积金执法过程中存在超范围执法等6种行为,将有可能被调离执法岗位。
6种行为包括,超越所在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没有执法依据行使执法权限;有执法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使用错误或不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执法职责;不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
此外,办法还规定,执法人存在下列行为,将被从重处罚。具体包括,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干扰、阻碍对其行政执法相对人进行调查;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行为;收受当事人馈赠、接受当事人宴请等贿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