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爆炸事件追究副县长等官员责任
公安局长等6人丢了官
政府赔偿千余万元
法制网忻州7月27日电 记者武建中
记者今天获悉,社会关注的山西省宁武县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的“7·7”爆炸事件,忻州市纪委日前有了查处结果:认为这起私藏炸药自燃引发的爆炸案是一起刑事案件,也是一起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监管不严、打击不力、失职失察的责任案件;县公安局局长傅卯田等6人受撤职等处分,副县长廖金贵等4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经忻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宁武县公安局局长傅卯田,县公安局副局长秦兴旺、治安大队大队长薛虎才,对爆炸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全红、东寨镇派出所所长李建平及一民警,均对爆炸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查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县政府副县长赵维强、东寨镇党委书记张军、镇长郑志峰,均对爆炸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据了解,“7·7”爆炸事件由于嫌犯王二文在爆炸中死亡,当地政府承担了对死伤人员赔偿、医疗及财产损失费用高达一千多万元。爆炸以来,宁武县就收缴回炸药多达9478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