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四十景图不能随便卖
擅自销售1100套 北京一公司被判赔400万
法制网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圆明园四十景图》(以下简称《景图》)是清代流传下来的、具有一定绘画艺术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的历史画卷。 北京东方威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将其制成画卷产品进行独家销售,而中邮集藏(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却未经授权对外销售该画卷产品。为此,东方威龙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邮集藏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40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销售带有东方威龙公司特有标志的《圆明园四十景图》画卷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
审理法官表示,判赔数额400万元,是根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亲口承认其销售了1100套《圆明园四十景图》画卷产品这一事实而酌情确定的。
2003年11月3日和2004年1月7日,东方威龙公司与中国国家博物馆签订协议,由中国国家博物馆对东方威龙公司印制的《景图》进行监制,在《景图》上印有“中国国家博物馆监制”字样,并在《景图》监制证书上加盖“中国国家博物馆”公章。
东方威龙公司将《景图》画卷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中邮集藏公司也在销售带有东方威龙公司印章的画卷。遂请公证人员对东方威龙公司在中邮集藏公司购买《景图》画卷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法院认为,《景图》历史画卷中涉及的图和诗是清朝传下来的文化艺术中的珍品,并不能因为将其制作成《景图》画卷产品而被某个人或公司所垄断。但是,原告通过委托他人制造出来的《景图》画卷产品,其独特的太平鼓形状的外包装、印有其公司标志的篆字“龙”,以及中国国家博物馆提供的《监制证书》和中国收藏家协会出具的《收藏证书》构成了《景图》画卷产品的特有标志,并经过原告东方威龙公司的推广和报道宣传,使《景图》画卷产品成为了一种与东方威龙公司有着密切联系的特殊画卷产品,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中邮集藏公司在明知自己没有授权还销售《景图》画卷产品,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行为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诚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