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雁翔蒋琳陈酿)记者昨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参保人员急救、抢救时使用“血液制品”的需求,该厅日前正式出台《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暂行规定》,对参保人员使用“血液制品”作出新规定。
新规定首次明确,“血液制品”主要包括10种血液及血液成分,分别为全血、血浆、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机采血小板、洗涤红细胞、去白红细胞、浓缩白细胞及人血白蛋白等。当参保险人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出现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出现低血容量休克,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手术、外伤、烧伤、肠梗阻等大出血或血浆大量丢失),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血红蛋白≤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血浆总蛋白≤5.0g/dl;血浆白蛋白≤2.5g/dl的。或者血浆白蛋白≤2.5g/dl并伴有低蛋白血症临床表现,急性颅脑损伤引起颅内压升高72小时内使用血浆、人血白蛋白的。或者因慢性贫血出现血红蛋白≤60g/L或红细胞压积≤0.20,并伴有出血表现等情况时,按规定都可以使用上述“血液制品”中的规定品种,对以上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乙类药品处理,判断依据以使用前三日内的各种临床检查报告值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