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参加选举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7-29 0:52:55 ·来源:新京报
五年一届的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迫在眉睫。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流动人口的民主权利落实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颇具挑战性的话题。 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公民通常在户籍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行使选举权利,而一亿多的公民在成为流动人口后,由于人户分离,现实当中,他们的选举权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行使。
而日前的一则消息,让人颇感欣慰。7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在即将进行的本次选举中,将采取一些新措施来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落实,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认可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即实际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权利并积极落实这些权利(新华社7月25日电)。毫无疑问,这是个值得肯定的积极信号。
我们知道,选举是民主的形式,而民主的真谛则是选民通过选举这一形式,赋予少数群体代言、治理和监督权。为什么要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选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管理事务有参与和监督的需求,这些需求得到保障是公民基本的权利。
就流动人口而言,虽然没有流入地的户口,但只要在某地实际居住时间达到一定时限,这一地区的公共管理事务,包括财政、司法、税务等众多事务,都与实际居住者形成了利害关系。相对而言,他们户籍所在地的公共管理事务,由于其长期离开,反倒要显得疏远一些。如果让实际居住者的民主权利仍然停留于户籍所在地,则违背了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目的,即参与和监督与自身利益攸关的各类公共管理事务。
因此,在我国法律尚未作出进一步修改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作出务实的政策调整,既符合宪法所规定的任何公民都有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质精神,也符合民主精神的内在要求,更有利于调动广大选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事实上,在深圳等很多经济发达地区和流动人口密集地,甚至出现了户籍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比例严重倒挂的局面,所以认可和允许流动人口参与选举,显然更有利于管理这些地方的公共事务。
不过,我们也必须意识到,目前的政策还主要体现为一种积极的信号,在换届选举即将进行的时刻,我们有必要考虑将这种信号制度化。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大特别是省一级人大和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应考虑对这一有关流动人口选举权的保障制度进一步细化,以使此种民主善意能落到实处。
事实上,当下地方人大有必要在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明确流动人口在实际居住地取得选举权的界定标准,这个标准,最重要的就是流动人口连续居住年限的规定及其与这个地区公共事务的利益密切程度;二是必须平等处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光有选举权的民主是不完全的民主,只有两种权利无条件平等具备,才是民主权利的真正落实。值得提醒的是,各地在确定流动人口选举权标准的时候,切忌将其经济条件作为认定的标准,否则,民主形式就会失去公平。
事实证明,在贯彻民主精神的过程中,充分重视和尊重广大选民的权利,是最基本的前提,而让一亿多的流动人口能够顺利、积极和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则是对这个前提和基础的真正践行。我们相信,如果让一亿多流动人口在他们居住的每一个角落,都可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的精神就能更加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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