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 现就全省地方税纳税人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扣缴税款登记证。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车船税收登记和其它类简易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0月31日前到市、县政务中心地税窗口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10月31日前到市、县政务中心地税窗口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0月31日前到市、县政务中心地税窗口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依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对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四)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市、县政务中心地税窗口或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2006年10月31日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市、县政务中心地税窗口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换发和新办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程序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自2006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全面实施换证工作;200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省、市、县地方税务局将集中开展地方税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对清查出的各类涉税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携带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到市、县政务中心地税窗口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税务登记表》);
(二)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市、县政务中心地税窗口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积极支持配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换证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换证工作投诉电话:0551-5100735。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