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7月29日讯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通知要求未编制完成控制性详规不得实施土地成片开发,主开发商未能如约投资建设,终止其继续开发权利。市县政府擅自与开发商签订土地成片开发合同的无效。
名词解释
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是指在城镇建成区以外、尚未具备具体项目建设条件的新的规划区域,政府划出一定面积的区片,由参与成片开发的企业(以下称主开发商)按照规划投资,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有项目建设和项目招商工作,并从依法出让的土地中获得一定比例土地收益权的土地开发行为。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土地成片开发的规模等因素,明确主开发商对土地成片开发的期限。开发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完成开发区域内全部自有项目建设以及落实全部招商引资项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8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延长开发期限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政府不得滞留克扣开发商合法权益
主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由政府按照规定统一供应土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余下的纯收益部分,按照市、县政府所得不得低于30%的比例,确定市、县政府与主开发商的分成比例。土地开发成本包括实施土地成片开发所需的规划编制费、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依法应当向国家缴交的税费以及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土地开发成本由主开发商支付。
成片开发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开发协议约定及时兑现给主开发商,市、县政府不得滞留、克扣,切实保护主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未形成建设用地的土地不得出让
成片开发区域内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由市、县政府和主开发商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供地指标编制,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不得出让。凡属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应。其他性质的项目用地,同一地块的供地计划公布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应。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依照法定程序以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违法低价供应土地 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禁止违法低价供应土地,切实保护主开发商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不得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