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7月29日讯昨天,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广清,就读者咨询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案例回放:李先生与妻子孙女士结婚多年未生育,经医院检查证实李某患有男子无精症,缺乏生育能力。夫妻双方协商后,共同与医院签订了同意应用人工授精技术治疗、愿意为将来出生的后代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协议书》。 但孩子出生后一年,李某因患不治之症身故,生前留下遗嘱:与妻子感情不和,儿子是人工授精而生,非本人精子,全部遗产由父母继承。为此,孙女士因儿子的继承权问题与公婆发生争执。
律师点评:目前我国法律对借精生子的继承权问题尚无明文规定。根据李先生夫妻与医院签订的协议,可以推定李先生与孩子之间形成了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孩子应当认定为李先生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作为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李先生因没有为孩子保留应有的遗产份额,其所立遗嘱应为无效。
案例回放:王先生参加朋友婚宴,将瓶中酒一饮而尽时,觉得喉咙被一硬物卡住。事后医院诊断证明,卡住喉咙的是一段细铁丝。王先生住院6天,花去药费4000余元。酒店以酒水免费且不是自己生产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点评:王先生接受朋友的邀请到酒店喝酒,事实上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经营者,其提供的各项服务,无论有偿还是无偿,都应当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中含有铁丝造成王先生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要承担责任。酒店在赔偿王先生之后,依照过错原则可以向厂家索赔。(晓娟 学文)
今日值班: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广清 电话:13176381231 时间:上午9:00--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