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资产重组、并购、经营权租赁等对企业来说也日益频繁,而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劳动者的权利如何去保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如何去平衡,这对于我们来说也许越来越值得深思!
案例:2005年7月,小王与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租赁给张某经营,同时要求小王等原公司职工与张某另签劳动合同。 小王等找到公司总经理,表示不愿在张某手下工作,要求继续执行原合同,由公司为其安排新的工作。公司经理答复:公司已全部租赁给张某,只能解除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小王等只好与张某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工资水平大幅降低。
今年5月,小王找公司经理,经理以小王签订了新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已随之自动解除为由,宣布公司与小王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小王自谋出路。小王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作出裁决:小王等与公司之间的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应依法赔偿小王等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陈虎律师评析:很多企业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情况为由,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往往损害到劳动者的权益。
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企业租赁经营时原劳动合同如何处理;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其责任。首先,本案张某只是租赁了公司进行经营,公司并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名称也没有变化,因此,原来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其次,公司认为公司租赁经营后,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应随之转移,要求职工签订新劳动合同,并采取不签新合同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胁迫手段,在王某等人拒绝执行新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进而解除原合同,毫无法律依据。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工伤或医疗待遇损失和女职工、未成年员工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待遇等。造成工资和医疗费用损失的,还应加付应得工资及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租赁或承包经营改制时,如涉及原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问题,应与职工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变更或在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中加以体现。本案公司在租赁经营时,要求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者解除原合同,没有区分劳动关系变更与企业经营权转让的差别,造成违反劳动法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后果,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虎,执业律师,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报大律师团律师。先后为数十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顾问。在所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以独特的方案设计、分析和处理能力,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电话:025-847240171370515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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