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北盐城市滨海县,有一位50开外“半路出家”的普通律师,他的名字几乎家喻户晓。他在短短的3年时间内,历经险阻,成功解救出3名“杀人犯”,均被无罪释放;他被请进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作客,向全国观众讲述自己成功辩护的历程;其辩护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较大篇幅刊载,成为盐城市司法界案例登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第一人。
防止错杀,应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首要天职!张建律师郑重承诺:愿为全国各地可能被判处死刑者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那些可能含冤受屈的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
这位律师名叫张建。1988年,时任滨海县司法局副局长的他,凭借对法律工作的痴迷和执着,凭着对法律知识的领悟和掌握,顺利考取了律师资格,走进了律师队伍。2001年年底,他退居二线后,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先后为数十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了无罪或轻罪的成功辩护。其中为3名“杀人犯”的无罪辩护,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2002年3月17日晚,滨海县振东乡新东村发生一起杀人案,42岁的妇女王云(化名)在家中被人杀害。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工作。经现场勘查,王云被人用室内的木方凳砸伤头部、肩部、后背处,又被用单刃利器在颈部、胸部、腹部刺了4刀,系外伤失血性休克,血气胸死亡。死亡时间在当晚10时左右。
警方经过艰苦的摸底排查,最终确定11人为嫌疑对象。经过精液检测,本村村民、个体屠宰户周某被确定为重大嫌疑对象而被警方拘留审查。
据周某交代,他与王云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当晚6点多钟,他打电话给王云,要到她家玩一玩。王云虽然没有同意,但周某还是于当晚7点多钟来到她家。王云听到敲门声后,手持一只小电筒,从楼上走到楼下开了门。关门后,两人一起到楼上王云卧室发生了性关系。周某因老婆不在家,要回去照看孩子,就急着走了,前后大约只有半个多小时,后来就再也没有与王云联系。
可警方从电信部门调阅了周某与王云的通话记录后,发现周某与王云的通话时间是在当晚9点半钟,而不是在6点多钟,与死者死亡的时间基本相符,更加认定王云系周某所杀。
在接下来的审讯中,有这样一个重要物证,一直是警方查找的重点:周某到王家敲门后,王云手拿一只小电筒下楼开门,这只小电筒到哪里去了?现场没有。在多次审讯中,周某先说被自己扔到王家屋后的麦田里了,后又说扔进王家西侧的河中了。
警方抽干河水,终于找到了那只小电筒。这只小电筒被警方作为“王牌”证据,认定是周某杀害王云的铁证。小电筒找到后,周某对杀害王云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周某被以故意杀人罪移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周某的家人来到盐城民和众律师事务所,请求张建担任周某的辩护律师。张建每次与周某会见时,周某总是跪着说:“我冤枉!我没有杀人,请救救我。”
难道周某真的不是杀人凶手?张建通过阅卷、调查、察看现场、分析证据等,发现了很多疑点。
首先是周某杀人动机不能成立。周某虽然知道王云和其他男人有不正常关系,但他们之间相处得很好。周某怎么会突然对王云如此凶残,将她杀害?其次是指控被告人杀人的证据并不确凿充分。周某的4份供述矛盾很多,不具有真实性。张建认为,周某根本不了解案发现场情况。
接着,张建从“王牌”证据上寻找突破口。他认为只有推翻“王牌”证据,才能确定周某杀人罪行不能成立。经过大量取证、分析,2003年7月23日,张建在法庭上作了精彩的辩护:“所谓从河中提取小电筒的‘王牌’证据并不‘王牌’,该证据如果在另外一些杀人案件中很可能是客观的证据,但在本案中却不然。因为本案杀人现场的一些物品被抛入河中,已为侦查人员和当地群众所知晓。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小电筒不在杀人现场,正常人都会想到:很可能也被抛入河中。该证据即使从河中捞出也并不能得出肯定是被告人所为的惟一结论。如果被告人说小电筒抛在其他地方,如某村民屋后的厕所里,这种情况得到证实后,则证据的客观可信性就大大增加了……”
最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张建的辩护意见,认为周某故意杀人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周某被无罪释放。
全盘推翻“王牌证据”
“杀人屠夫”死里逃生
农药瓶上发现破绽 慈祥奶奶重返家园
2006年3月18日夜里9点多钟,涉嫌杀害亲孙子的滨海县八滩镇东进村四组农妇朱开珍,在律师张建为其成功作无罪辩护后,终于在被关押近一年后走出看守所的大门,重返家园,与亲人团聚。
时间推移到2005年4月24日上午10点多,东进村四组村民朱开珍家门前突然传来呼救声,村民们纷纷赶往出事地点,只见朱开珍坐在地上,抱着孙子曹某嚎啕大哭。朱开珍说,孙子刚才自己倒了一杯牛奶喝,还没喝完就变成这个样子。邻居们赶紧请医生抢救孩子和拨打110。但当医生赶到时,曹某已经身亡。
公安民警也迅速赶到现场展开侦查工作。通过现场排查,确定曹某的奶奶朱开珍为重要犯罪嫌疑人,朱开珍当即被警方关押。4月24日下午至25日下午,承办此案的民警依法对朱开珍进行轮番讯问,朱开珍一开始不承认孙子是自己毒死的,但经过多回合审讯后,朱开珍终于承认自己毒死了孙子。
然而,在法庭上被告人朱开珍当庭翻供:“我没有杀死孙子,我冤枉啊!”
被告朱开珍的辩护人、盐城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为朱开珍作了无罪辩护。张建认为:“被告人朱开珍没有实施投毒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原来,张建在担任朱开珍的辩护人后,先后走访了许多村民和学校老师,对朱开珍的为人进行了深入了解。张建在现场反复察看,发现很多疑点,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进行认真细致地阅读、分析,最终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作为奶奶,对孙子曹某一直很关心、很疼爱。从“疼爱”突然转变为“凶杀”,没有令人信服的事实和理由。此外,被告人发现孙子异常后立即向邻居呼救,请人找医生抢救,并及时报警;孙子死后,她一直悲伤痛哭,几顿饭未吃。这一系列的表现足以证明其不存在杀人动机。
控方证据还表明,存在着这样一个奇怪的事实:被告人作案后不是隐匿、销毁罪证,而是保存、提供罪证。侦查机关获得的所有证物,都是由于被告人自动保存,才得以取得的。这一事实也清楚地表明,被告人没有实施投毒杀人的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朱开珍被无罪释放。
“杀人线路图”走不通
“情场对手”无罪释放
2004年8月26日上午8时许,滨海县公安局正红派出所接到举报,该镇正红村村民赵凯被人杀死抛尸篆河小闸处。
经公安人员深入现场摸底、排查,认定本村村民顾某涉嫌故意杀人,遂将其逮捕羁押。
据顾某交代,1999年他与本组妇女沈兰(化名)勾搭成奸,并一直保持关系。2004年农历三月廿七日晚,顾某到沈兰家玩,发现沈兰与赵凯也有奸情,顾某将二人当场捉住,并警告二人今后不准再有往来。从此,赵凯和顾某成了“情场对手”。
2004年8月25日晚,顾某到沈兰家,见沈态度冷淡,双方发生争执后,顾某气愤地离开沈家。回家后越想越气,认为沈兰的态度生硬都是赵凯造成的,便产生把赵凯杀死的念头。即从自家床下的塑料桶中取出两根皮线绕在身上,将赵凯从家中骗出,后又以买感冒药为借口,将赵凯骗至同组村民徐为雄家门前水泥柱处,趁赵凯不备,抓住赵凯头发往水泥柱上猛撞一下,当赵凯反抗时,又将赵凯头部对水泥柱上猛撞数下,致赵当场瘫倒在地。接着用随身携带的皮线将赵手脚捆起来,将尸体抛入河中。此案由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至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盐城市检察院认定,顾某犯罪事实有确凿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法医鉴定结论、捆绑被害人的皮线、被害人拖鞋等证物,而且顾某也供认不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顾家经人介绍,与盐城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张建取得了联系。
为了找寻本案的漏洞,掌握辩护的有力证据,张建对每一份材料都逐字逐句反复推敲,在复印的300多页卷宗材料上,标注了1000多条着重线符号,从中找到了许多漏洞和疑问。
案卷中有一张顾某亲手绘制的“杀人线路图”引起了张建的高度重视。为了求证这张“杀人线路图”是否准确、可信,他冒着高温到实地体验,终于有了收获。
令张建意想不到的是,当他先后3次会见被告人顾某时,顾某均承认自己杀了人,并说得绘声绘色。尽管如此,张建还是坚信这是一起冤案。他认为:定案不能靠口供,辩护更不能靠翻供,必须纵观全案,综合分析,抓住关键,突破重点。就是在被告人顾某供认不讳的情况下,张建为顾某作无罪辩护的意见形成了。
艰辛终于换来丰厚的回报。2005年4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顾某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张建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他说,这起凶杀案不是被告人顾某所为。接着,他出示了大量证据,认定被告人顾某根本不知道第一现场的真实情况。那张“杀人线路图”根本走不通,完全是虚构的。
法律是公正的。铁的事实、确凿有力的证据给顾某洗清了不白之冤。这位“情场对手”从“死神”手里重获新生。2005年5月13日,被告人顾某被无罪释放回家。
防止错杀,应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首要天职!为此,张建律师郑重承诺:愿为全国各地可能被判处死刑者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那些可能含冤受屈的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