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巫山的陈绍才在入狱前贷款买房,入狱后没有能力偿还贷款,银行把他的前妻告上法庭。7月21日,巫山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解除银行与该男子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由该男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前妻不负责偿还。
法院查明,陈绍才与妻子任某在2002年3月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2年4月15日,陈绍才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申请贷款4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陈用位于巫山县建工建材公司804号住房一套作为抵押(已在房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他还了一部分款后,尚欠贷款本金3万余元及利息。陈绍才服刑后,没有经济来源,抵押物又被他擅自变卖。银行起诉时,将陈绍才与前妻列为共同被告一并向法院起诉。该院经审查,发现陈绍才贷款时已与前妻离婚,故银行在今年6月2日主动撤回了对陈前妻的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陈绍才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又处于服刑期间无经济来源,加上抵押物已被他擅自变卖。陈绍才的行为已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应予解除。(通讯员龚清明)
来源: 华龙网 2006-07-29 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