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王馥隆李合卢君
新报讯记者张敬实习生王馥隆通讯员李合卢君现年50岁的车站保安员高某,认为王某某盗窃焦炭,让其归还遭到拒绝后,遂对其动用私刑,造成被害人重伤。由于被告人对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没有给付,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高某有期徒刑5年。
2004年12月22日23时许,高某在开平车站货场从事保安工作期间,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扛一编织袋焦炭要出货场,遂将其叫住并令其将焦炭倒入车站清扫车内。王某某称焦炭是自己拾的,拒绝交出,双方遂发生肢体碰撞,高某3位同事将二人劝开。高某认为王某某不服管理,便让王某某到保安室解决问题,并准备了弹簧刀藏在身上。王某某进入保安室后,高某即用铁撬棍对其击打,撬棍被王某某夺下扔在地上。此时,高某从身上掏出弹簧刀朝王某某腹部猛捅一刀,致使王某某第八肋骨骨折、小肠及系膜、大网膜破裂。经鉴定王某某为重伤,属10级伤残。当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向开平车站负责人讲述了自己将王某某捅伤的经过。2005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2006年1月5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6.6万余元。被告人仅赔付给王某某人民币400元,其余未做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对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除赔付400元外,其余未做赔偿,应视为酌定从重情节,故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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