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加大了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惩治打击力度。
这个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38条、第339条和第408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后果特别严重”等相关概念予以明确。
按照这个司法解释,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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