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洋)企业在遭遇生产经营困境的情况下,通知员工放假回家,之后以员工已被辞退为由拒发生活费。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停产放假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判令企业败诉,并其支付10名员工生活费。
被放假的工人索要工资
2005年年初,重庆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而无法继续组织正常的生产活动。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决定对部分职工放假。同年6月,公司宣告全面停工停产。作为公司员工,周某等10名员工从2005年4月按公司安排开始放假起,没收到公司发放的任何工资收入。2005年11月4日,周某等10名员工讨要工资不成,便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机关裁决:公司向周某等10名员工支付2005年2~10月的工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公司不服告上法院
这家公司接到劳动仲裁机关的裁决后,表示不服,并拒绝执行裁决。他们认为,这10名员工已经被公司辞退,所以公司不必再向其支付其他费用。于是,这家公司一纸诉状上诉至南岸区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败诉
法院认为,原告虽因生产经营困难而作出让员工放假的决定,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因此而解除,故原告所称已将员工辞退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由于本案原告停产后同意对停产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费,这一决定对所在单位的职工均应有效。故原告应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从停产到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生活费。对于这10名员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法院未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