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上海工商部门了解到,明星“现身说法”,在药品、医疗等广告中给产品功效作证明,属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名人代言”“明星广告”堪称普遍,许多商家视其为扩大影响、提升销售的利器。 根据工商部门的监测,保健品、药品、医疗等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现象较为集中,而“名人代言”此类广告所引发的纠纷已屡见不鲜。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张红冰对记者说:“事实上,明星在广告中以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和服务的功效,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规定,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患者、消费者的名义进行宣传。
张红冰分析说,在广告中“现身说法”的明星,如果真的吃过或使用过某种药品、医疗器械,那就是患者,就涉嫌使用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和服务作证明,属于违法;如果明星根本没有吃过或使用过相关产品,却公开充当代言人,并宣传其功效,就会误导社会公众,涉嫌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