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王福全与张剑波两人原系贵州某高速公路收费站临时工。2005年7月4日,四川省叙永镇居民吴某某的丈夫所驾驶的大货车在我省某高速公路处肇事,该车后被拖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内停放。同年7月16日,汪中正所驾驶的大货车因发动机发生故障停入收费站内。 当天,杨海和陈磊(在逃)所驾驶的大货车也因故障停放在收费站内。张剑波见汪中正前来停车,遂询问其车是什么地方坏了,汪告知是发动机坏了,张便指着停放在收费站内的被撞坏的吴某某的大货车,问如果那一辆的发动机是好的,两辆车上零部件合得,可以拆下来,付钱给他就行了。
确认吴某某大货车上的发动机是完好的后,汪与张剑波商定将该发动机偷换到自己所驾的大货车上,由汪中正支付张剑波现金1200元。双方商定后,汪中正与汪诗远、秦坤在次日傍晚赶回收费站,让修理工将吴某大货车上价值30303.53元的发动机偷拆下来后换装在自己车上。
次日凌晨,汪中正在换完两辆车的发动机后支付给张剑波现金1200元。其间,王福全作为收费站临时工,在拆除发动机时也在场,拆换完毕后又作为看门人将收费站大门打开,让汪中正驾车离开,事后张剑波分给王福全300元。同日晚上,杨海和陈磊也来找到了张剑波,将吴某大货车上的两个价值3470元的佳通轮胎盗走,后杨海与陈磊支付给张剑波350元。2005年8月份的一天,陈磊又到收费站与王福全协商,还要拆吴某大货车上的轮胎,在得到王的同意后,一天晚上,陈磊又带领几个人到收费站内将停在该大货车上的3个普利司通轮胎和钢盆及前、后桥总成盗走,价值22435元,陈磊支付王福全现金1200元。
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福全、张剑波、汪中正、汪诗远与秦坤、杨海有期徒刑1年至10年,并分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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