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因在菜场摆摊时产生纠纷,双方在打斗中,一妇女将对方面部咬伤致残。日前,贵阳市乌当区法院一审判处该妇女拘役3个月,赔偿受害人5000余元。7月28日,被害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10日,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陈某及其丈夫胡某在林东矿务局菜场摆摊时发生争吵。 次日上午8时许,双方在摆摊时再次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在双方抓打过程中,梁某用嘴咬伤陈某右脸部,事后双方分别到医院诊治。经法医鉴定,陈某所受伤为重伤,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梁某法律意识淡薄,在受到陈某抓打不能避让时,咬伤陈某致其重伤,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伤害罪,应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梁某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不妥,予以变更。法院还认为,在本案中,受害人陈某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陈某的损失8534.34元,由梁某承担60%,陈某自行承担40%。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接到一审判决后,陈某表示不服,认为梁某量刑太轻,向乌当区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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