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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12时许,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四大队405警务区接到报警,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印刷厂厂长办公室里有人要自焚。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到事发地,只见一青年男子光着上身,左手拎着沾满汽油的上衣,右手握着打火机,情绪非常激动,随时都有可能引燃汽油。 民警为防止意外发生,一边准备好灭火器,一边与该男子谈话,以分散他的注意力,并趁机将其扑倒制服。
经了解,该男子姓张,是该印刷厂职工,因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伤残,法院判决印刷厂负责赔偿。但印刷厂老板不仅拖欠他的赔偿款,还多次找人对他进行殴打、恐吓,于是他情急之下便携带汽油欲与印刷厂老板同归于尽。
长春日报7月29日电(记者王盈实习记者李野)讨要工资、情感纠葛、家庭矛盾、邻里纷争……面对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有些人选择了自杀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其中不乏有人想通过自杀的手段来达到某种目的。但无论什么原因,采取自杀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不但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还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
弄假成真终被判刑
2000年,吉林市的耿某与李某因为琐事发生争执,耿某右眼被李某打瞎。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判其赔偿耿某各项费用9万元。判决生效后,耿某只拿到了住院期间李某给的6000元钱,其余款项耿某一直没有得到。今年3月,耿某找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两位办案人员,一起到李某的单位调查其收入情况,结果无功而返,两位办案人员因有其它案件要处理就走了,这让耿某非常生气。当日10时许,耿某带着装有汽油的矿泉水桶来到法院执行局等待办案人员。正在执勤的法警周某发现耿某带来的汽油便上前询问,并劝阻其不要冲动。正当法警想把汽油拿走时,耿某突然把汽油洒在地上,并拿出打火机,威胁说如果有人抢夺汽油,他就点燃。
执行局局长闻讯后赶来,劝耿某不要冲动。正当这位局长试图靠近耿某时,耿某将汽油泼在了局长的裤子上,当局长和两名法警冲过来抢夺汽油桶和打火机时,耿某突然点燃了打火机,局长和耿某身上同时燃起了火苗,耿某带着火向外跑去,被法警抓住,同时扑灭了他和局长身上的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法院认为耿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其无前科,故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
当问到耿某为什么要自焚时,耿某说:“我就想买汽油到法院假装自焚,吓他们一下,好给我好好办案。”( 新华网-长春日报)[编辑:龙秋秀]1
以死相迫违反法律
3月14日,哈尔滨市的孙某,爬上了哈尔滨某商厦门前的过街广告牌,以死相胁,只为了引起仅见过一面“女友”的注意。为此,哈尔滨市消防、公安、行政执法、120急救中心等多部门出动了上百人,十余辆车进行紧急救援。造成附近路段交通瘫痪近4个小时。若不是消防战士冒着生命危险登上云梯车,将孙某救下,这场救援还不知要持续多久。孙某的这种不理智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警方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将其拘留。
5月17日中午,在某酒店打工的9名服务员因工资问题与老板发生纠纷,一起爬上某小区居民楼顶,以跳楼相胁讨要工钱。面对救援人员的劝说,他们一直没有反应。待该酒店经理赶到,拿出1万元钱摆在地上时,他们才先后下楼。当日,他们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处罚,其中8人被行政拘留。
5月21日9时许,一女子因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坐在该院住院部6楼的窗台上哭喊着欲跳楼。很快大批警力和消防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救援,消防战士在楼下支起气垫以防不测。据该女子丈夫说,妻子去年乘火车时被行李架上掉下的饮料瓶砸伤了上肢,铁路部门将她送到该医院进行治疗,如今病还没好医院就让他们出院,妻子想不通就跑到盥洗室反锁房门要做傻事。无论众人如何劝说,她就是不听,并称如果医院不保证将其治好她就要跳下去。
7月20日,长春某医院住院部三楼神经内科病房,一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一丝不挂地坐在窗外的空调外挂上,他身后的两扇窗户开着,玻璃已被打碎。该男子所在位置位于住院部后侧,道路非常狭窄,下方是正在施工的工地,消防官兵无法正常援救。11时许,开始下雨,雨越下越大,而那名男子却一直裸体呆在窗口,任由大雨淋浇,浑身打着哆嗦。虽然众人劝说他把衣服穿上防止着凉,但是他却执意不肯。消防官兵和民警无法靠近,男子身上很滑,随时都有掉下去的可能。该男子的妻子称:6月15日,丈夫在家里与他人发生冲突,双方都受了伤,后来丈夫发病了,民警拨打120把他送到医院住了10天。由于派出所对此事正在调查,我们来医院要取回病历作证据。可发现病历上并没有写我丈夫在派出所发病了,所以我们希望医生把这些情况都写进去,这样对我们打官司有利。我们到医院想把病历本改过来,但医院却不给改。
参加救援的消防人员说,在高空救援中最令人头痛的就是那些为达到某种目的以生命相威胁的人。他们自杀的原因可谓五花八门,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生活中的种种矛盾,面对这些矛盾,在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时达不到自己的目的,便采取自杀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新华网-长春日报)[编辑: 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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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在公共场所自杀“添乱”的人规定了相关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些“自杀秀”有所收敛,但如果不能从法律和社会救助上为“自杀”者解决问题,而仅仅是制裁,“自杀秀”还可能以其它的方式出现。如果我们能对一些部门的办事效率进行提速,增强责任心、实行问责制,不让一些人求告无门,那么以命相搏的人可能会少一些。
就拿讨薪者来说,有专家认为,由于法律体系的漏洞、诚信体系的缺失,使得拖欠工人薪金所负的法律责任太轻,违法成本过低。为减少“自杀要挟”,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基金,当出现欠薪问题时,可以有一笔资金保证民工基本的需求,接下来再走法律程序。这是不错的方法。对于农民工来说,改进维护权利的途径、机制、效率是当务之急。
记者点评:
自杀、自伤、自残常被一些人作为威胁他人获得利益的手段,各地警方对此行为也都进行过惩罚。北京、深圳、上海、西安等地就对爬上高楼威胁自杀的行为进行过处罚,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而按照这个规定,自杀威胁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并“扰乱秩序”才可以进行处罚。
是否能够对自杀威胁追究刑事责任呢?现行《刑法》并未对自杀行为做出任何规定,却有多处涉及“威胁”和“胁迫”行为。但是细看相关规定,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往往与其后果相关联,比如胁迫别人犯罪,威胁强奸,威胁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如收税等,处罚的依据也是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假如威胁的结果是威胁者自身受到伤害,或者是迫使国家工作人员完成了他本该完成的工作,《刑法》里却找不到相关规定。
自杀威胁常常发生,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没有对其做出明文的处罚规定。
人到底有没有权利自杀、自伤和自残?在很多国家和文化传统中,自杀是一种罪恶。但是近代以来,很多人文学者如孟德斯鸠、伏尔泰等为自杀辩护,英国等国家放弃了对自杀者的惩罚。而在中国,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现代法律中,自杀都不是违法犯罪,自杀威胁常常被视为弱者的底线抗争,或者被称为私力救济。(新华网-长春日报)[编辑: 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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