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7月30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地方立法规定,矿山等七类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交纳抵押金。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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