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肖军 实习生周晶晶杨丽萍)昨日,市民袁先生向本报热线和江苏质量维权网反映,他委托上海宅急送公司托运行李到南京,由于该公司未能及时将货物送到目的地,给他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为此,袁先生多次找到对方进行交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均遭到对方的拒绝。
今年6月28日,袁先生委托上海宅急送公司将他在上海的行李托运到南京,在办理行李托运时,袁先生就跟上海宅急送公司的工作人员声明,他的行李很重要,一定要在6月29日下午3点之前送到,对于袁先生的要求,上海宅急送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他们一定按照袁先生的要求将货物及时运至。在上海宅急送公司工作人员的承诺下,袁先生在该公司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托运行李到达时间写明是6月29日下午3点。
袁先生告诉记者,今年6月29日下午3点,他没有见到托运公司人员将货物送上门。随后,袁先生打电话到上海宅急送公司南京分公司,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回答,袁先生的行李两个小时后能送到。袁先生在家又等了两个小时,仍然没有见到托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影。无奈之下,袁先生再一次打电话联系,对方让袁先生在家继续等待。这一等就等到6月30日中午,工作人员才将袁先生的货物送到家中。袁先生说,他托运的行李中有单位客户们需要的货物,按照单位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应当在6月29日下午五点半之前将货物交给客户,由于未能及时将货物交给客户,客户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袁先生认为,上海宅急送公司未能按照托运到达时间准时将行李运到南京,造成单位不能履行协议,上海宅急送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作出经济赔偿。袁先生此后又多次找到宅急送分公司进行交涉,对方对袁先生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不予理睬,而且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较差。
昨日,上海宅急送公司南京分公司一位姓董的工作人员在向记者问明情况后称,袁先生确实委托了他们公司托运行李,袁先生行李到达的时间是在29日下午3点之前,由于29日他们托运的货物比较多,未能及时将袁先生的货物送到他家中。不过他们29日晚上8点曾将货物送到袁先生家,可当时袁先生不在家,袁先生托运的货物一直到30日中午才送到。对于袁先生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他们公司不能接受,他们只能在运费上给袁先生打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