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8日召开的苏州市环境暨资源节约大会上,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王荣明确提出了,快速发展的苏州将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与此同时,苏州市人民政府也出台了《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政策精神显示,苏州市将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健全价格调节机制、加快发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大财政无扶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六个方面加大力度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
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苏州市将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在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将提高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大、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
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将加大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扶持力度,按照“分层实施、逐年推进”的原则,在重点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并对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计验收;发改、经贸、国土、金融、供电等部门将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保证用电方面对循环经济补链项目、节能重点项目开“绿灯”;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企业须制定能降耗5年规划,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苏州将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量管理,科学划分用水类别,建立健全合理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继续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加价制度。制定水再生利用价格。此外,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其上网电价可高于煤电价格。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由居民生活用电、工业生产用电、商业用电逐步扩大到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用电等行业。在土地使用上,要求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不少于250万元,其他区域不少于200万元。另外,还将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苏州市政府鼓励企业实施削减污染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建成国家级、省级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苏州市、县级市将加大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在税收政策上,政府将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本报记者 姚萍娟实习生 刘汉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