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钟法办 赵海轩记者童家松)近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于七年前就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经咨询,当年签订的《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书》并未从法律意义上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为此,原告再打离婚官司。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结婚,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99年7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在该市某乡人民政府司法办公室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对婚后的财产及住房等作了详细的分割和安排;乡司法办公室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盖章见证。之后,原、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分开居住,开始了各自的新生活。七年后,吕某通过法律咨询,得知双方之间属事实婚姻,双方签订的《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书》并未从法律意义上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此,原告依据离婚协议及所在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