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购买医疗器材过程中,达州市某医院功能检查科原副主任李某收受一商家存有16万元的银行卡,但事后只支取了2.3万元。没取的13.7万元是否算贿赂款?一审法院认为不是,只判刑5年;检察机关认为应该算,提起抗诉。
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作出认定,这笔款属受贿未遂,改判李某有期徒刑7年。
48次取走贿赂款2.3万
省高院审理认定,1999年至2001年期间,该医院向四川成都某实业公司购买彩色多普勒超声成像系统。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罗某某送的现金3万元和一张存有16万元的某银行银行卡。
拿到银行卡后,李某不放心,专门持卡到银行核实,卡上金额确为16万元。此后,李某连续48次在银行的多处柜员机上取款,总共取走2.3万元。根据当时该银行的有关规定,卡、存折并用的储户,连续使用银行卡办理交易达到银行规定的笔数后,应到银行所属网点补登存折,否则银行卡不能继续办理交易业务。李某对该规定并不清楚,当他第49次持卡到银行取款时,柜员机提示“此卡不能再行取款”,李便误认为卡上余款已被罗某某用存折取走,之后便没有再去取款。直到案发,该卡上的13.7万元依然没支取。
一审量刑畸轻被抗诉
李某的受贿行为不久案发。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追回赃款19万元,其中包括银行卡上未支取的13.7万元。达州市检察院指控李某构成受贿罪,其受贿金额为19万元。没取的13.7万元是否算贿赂款?一审法院与检察院的认识不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受贿金额只有5.3万元,对卡上未实际支取的13.7万元没有认定。据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对其所获全部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达州市检察院认为李某受贿16万元银行卡的行为已实施完毕,达到既遂状态,受贿总金额应为19万元,认为一审量刑畸轻,遂提起抗诉。日前,省高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受贿金额为19万元,对银行卡上未实际支取的13.7万元认定为受贿未遂。据此,省高院以受贿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7年。
省高院细说改判理由
省高院审理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银行卡并查询和核实钱款金额,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至案发时未足额支取卡上余额,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已实施终了,其未实际支取的余额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就该案的争议,省高院一法官认为,关于银行卡的数额如何认定,法院确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刑法》对此并无规定,最高法院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也未明确。但本案中,被告人收受的银行卡是可以即时支取的银行卡,行贿人在送卡时告知了银行卡上的金额和支取的密码,被告人事后也进行了查询和核实。因此,该案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银行卡比照活期存折,以卡上数额计算受贿数额,较为适当。但本案中,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受贿目的没完全得逞,将银行卡上未支取完毕的余款认定为受贿犯罪未遂,符合刑法理论中关于实施行为终了的未遂,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省法本报记者黄庆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