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檀勇)近日,合肥市建委下文明确,将对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最严重者将对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过、调离岗位处罚。
据悉,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额度分为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在100万元至300万元间的为二级;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为三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或不满10万元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为四级。
相应责任追究规定为:一级事故中,对建设单位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记过处分;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记大过并调离岗位处分等。二级、三级事故中,对建设单位和单位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记过处分等。四级事故中,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等。
《办法》规定:事故追究的责任主体不但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担负相关责任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以及市建委相关职能处室和直属部门均在责任追究和处罚行列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