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7月30日电 (记者姜涛)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保监局联合发文,在江苏全省范围内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今后,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后,如果事故中受损者事先参加保险,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
据了解,江苏省将在商场、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等一些公众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重点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此次推出的火灾公众责任险确定了最低的赔偿限额标准,如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300万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发生保险事故后对每一摊位经营者的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为1万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责任限额最低按200万元投保。
江苏省内各家财险公司均可从事火灾公众责任险业务,费率以各家公司现有费率为准,对于火灾隐患小、事故发生几率低的单位,还将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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