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7-31 6:45:54 晨报讯(首席记者王勇)日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行政执法职责,其中明确,对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个人,除追回其提取的公积金外,还将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
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执法内容包括,对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账户设立情况进行监管;对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进行处理。同时,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还负责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监管;对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处理以及对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将定期到工商部门核实并对应缴存公积金单位成立时间、职工人数等具体事项进行实地检查,发现未开户单位,及时立案。对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执法部门将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又讯) 日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
公积金执法机构检查发现或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存在严重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后予以立案。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进行调查。7日内调查终结,做出调查报告。稽查支队对调查报告予以审查,并视违法情节做出拟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改正决定。
将处理结果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和申辩权。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可提出听证申请,举行听证7日前,公积金执法机构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如当事人不申请听证或听证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积金执法机构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限期缴存或罚款决定做出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