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遇困难股东申请欲解散
本报济南7月29日讯 3位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上存在严重分歧,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其中一股东遂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这起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案件。
2004年12月,原告吴某与许某、徐某3人投资100万元成立日照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吴某占公司股份的1/3。然而,三股东在设立分厂、任用人员等事项上出现分歧,导致经营困难。吴某多次找另外两名股东协商对公司财务进行清算,但遭到另外两名股东拒绝。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账目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明基本案情后,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原、被告到庭调解,最终,3名股东分别检讨了各自的过失并达成共谋公司发展的共识。原告吴某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
这是自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日照市法院审理的首起公司解散案件,而以前的《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法院裁决公司解散,必须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诉讼须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二是法院只有在对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解散公司。(记 者 高 园通讯员 张宝华 张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