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7月31日讯 昨天,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于广清律师,就读者咨询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案例回放:今年4月,季某驾驶客车在莱州北路行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李某治疗终结后诉请法院判决季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认为季某挪用号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李某未靠路边行走、横过公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双方的过错行为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法院认为,季某驾驶机动车将行人李某撞伤,依法应当赔偿。由于对方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季某的赔偿责任,减轻的比例以30%为宜。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季某支付李某经济损失3万元。
律师点评: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责任,即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无过错责任制度原理,不管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均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本案中,机动车与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法院调解确定机动车承担行人损失70%的民事赔偿责任,正体现了该法律精神。
案例回放:10年前,赵先生婚前购房时为讨女友刘女士欢心,产权证用了女友的名字。现在两人离婚。刘女士辩称,房产证写着她的名字,这房应属于她。请问:赵先生能否通过法律渠道讨回房子?
律师点评: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除另有约定之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的前妻持有该房屋产权证,且房屋为婚前购置,赵先生如要证明该房由他所买比较困难。如果没有证据,此房虽是赵先生自己花钱所购,但房子还是要判给女方。(海丽 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