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举债兴建项目叫停 广西遏止新的乡村债务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文彩云)
我区乡村两级债务数额大、涉及面广,形成的时间长、原因复杂,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 日前,自治区政府出台有关措施,决定在2006年年底前全面遏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记者7月30日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针对目前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债又在增加的情况,自治区要求各地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如,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制止继续向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指标或以这一指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的做法;改革乡镇经济管理制度,停止和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
同时,要求做好乡镇建设项目的清查、清理工作,凡由乡镇政府举债建设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对拒不清理或继续举债搞建设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过去为经济活动提供的担保,要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退出担保。
据悉,我区还将逐步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因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按照“谁借款、谁还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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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国务院要求坚决纠正乡镇经济管理活动中8种不规范行为:1、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2、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3、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资等手段上项目;4、不得举债兴建工程;5、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6、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7、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8、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