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这世道变得真奇妙,奇妙得像魔术一般,让人琢磨不透。比如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吉凯,原来可是个响当当的人物:他毕业于名牌高校上海复旦大学,后又入华东政法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事发前为在读博士研究生,同时又受聘任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他曾主审过如“三湘巨贪”蒋艳萍等不少大案要案,一时在湖南乃至全国都有较大影响。 前两年,他对破解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所进行的改革颇有建树,被全国法院系统誉为“长沙模式”,成为各地法院仿效的榜样;另外,唐吉凯还以“青年学者”的身份,先后赴欧盟5国和美国进行司法交流和讲学,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受到一致好评。在许多人看来,唐吉凯无论从年龄、学历、水平及实践等哪一方面看,都如日方升,迟早会被提拔重用。
然而,人们的这些预测全都失望了,落空了。唐吉凯不但没有飞黄腾达,反而因先接受某律师15万元的赃款,后又将此款转送给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构成受贿与行贿两罪,被沅陵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一颗正在闪耀发光的“明星”很快就这样消失了,岂不发人深省。
诚然,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查处的贪官蛀虫为数不少,有的比唐吉凯的级别要高得多,有的所捞取的赃款比唐吉凯要多得多,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很少引起人们的过多关注与议论,而惟有唐吉凯的中箭落马,却引发了好些人的议论与反思,甚至流露出某些痛惜之情。
首先,唐吉凯是个人才,他具有高学历、高智商,有能力,有政绩,在全国法院系统被公认为最有发展前途的“明星院长”,绝非是官场上那种碌碌无能的混混和靠“大树”荫庇危害一方的恶棍。其次,唐吉凯案发前一直在学法、用法和教法(受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可以说他对我国的法律是了如指掌的,犯哪种罪,获多少刑,他比谁都清楚明白,这与那些只知道拼命捞钱,不学法,不懂法的糊涂贪官污吏相比较,“唐院长”无疑是个“明白人”。
然而,正是这个“明白人”,却干出了令人不齿的大蠢事———公开行贿受贿,知法犯法,执行违法,自己种下的苦果自己吞。分析唐吉凯的犯罪心理,人们不难发现,他仍逃脱不了许多贪官所共同具有的追逐名利及侥幸心理这两条。在唐吉凯看来,自己在长沙中院副院长的位置上已经干了8年,从34岁熬到42岁,年龄不饶人呀,再不往上拔一拔,这辈子就算完了;再横向比较一下,有的人论学历、能力和政绩都不比自己强,但却官运亨通,飞黄腾达,“芝麻开花节节高”。原因何在呢?这时,或许有高人指点,也或许是其一时顿悟,他发现原来是自己未执行当下官场的“潜规则”———“火到猪头烂,‘礼’到事好办,不掏本钱难升官”;“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勤跑多送,提拔重用”……悟通此道理后,他决意大赌一把,即用送“礼”行贿来为自己的仕途疏通道路。但全掏自己的腰包又心疼舍不得,于是就“借花献佛”,将别人送给自己的15万元,一古脑儿孝敬给了吴振汉,以讨好其顶头上司,求他高抬贵手,扯自己一把;另一方面,他又错误地认为时下行贿受贿、买官卖官,已是公开的秘密,大家都心照不宣,从中受益者比比皆是,最终中箭落马的又有几人?但谁知他时运不佳,因吴振汉一案,拔出萝卜带出泥,竟把他也“带”出来了,真倒霉!试想,如果唐吉凯事先知道因那15万元赃款而获刑7年,我想他是打死也不会干的。看来这侥幸心理真是害死人呀!
不过,唐吉凯行贿受贿一案,也给人们带来许多的反思,即现今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选用人才,提拔干部时,是否真正落实了中央一再强调的要公平、公正和公开;要尊重知识,任人为贤,反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严查严禁官场“潜规则”!倘真如此,凭唐吉凯所具有的诸多优势,他早就应被提拔重用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此君苦等8年无消息,最后被“逼”着行贿送“礼”,以谋求一个好的前程。由此观之,唐吉凯的违法犯罪,绝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悲剧。也是对那些死抱着官场“潜规则”不放的人的当头一棒!20多年前,邓小平同志在谈及制度对人的影响时,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333页)小平同志的这段论述,今天仍然有其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我们应该反思,要有好的干部人事制度,也要有好的贯彻执行者,从唐吉凯一案中,人们不是很能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吗!
徐德瑞 |